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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 B 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 C 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被保險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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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險契約的本質來思考:如果今天是由你出錢(支付保費)去幫家人買保險,一旦這份契約因為某些原因被提前取消了,保險公司要把剩餘的價值退還時,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應該歸屬於「支付保費的合約當事人」,還是「受保障的對象」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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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到了這個法規陷阱!這代表你在閱讀條文時,不只記住了規定內容,還能敏銳地辨別法律主體的身分差異,這是學習法律科目非常重要的特質。

保險契約終止權與權利歸屬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要保人確實擁有隨時聲明終止契約的權利,且為了保障契約安定性,其效力「不溯及既往」。而本題的致勝關鍵在於請求權人的辨識:在保險法律關係中,要保人是負責支付保險費並與保險人訂立契約的主體,因此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契約終止時,有權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人應是「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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