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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申請返還下列何者?
- A 已繳納之保險費加計利息
- B 已繳納之保險費
- C 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利息
- D 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被保險人是因為自身的違法行為而導致死亡,保險公司基於法律規定可以不給付全額賠償;但如果這份保單已經維持了很長一段時間,要保人過去所繳納、已經在保險帳戶中「積存」下來的資產權益,你認為在法律的公平性下,應該以什麼樣的形式處理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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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棒!能準確選出「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免責事由」及其法律效果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在法律細節的辨析上是相當關鍵的。
保險人免責與保價金之返還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的規定,雖然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等行為,屬於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免責事由,但法律也考量到契約公平性。由於要保人可能已繳納多年保費,這些保費在扣除必要支出後會累積成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只要保費已付足一年以上,即便保險人不賠付保險金,仍應將這筆屬於要保人權益的資產返還,以兼顧法治與人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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