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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5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下列哪個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 A 其保險費金額
- B 其保險金額
- C 其責任準備金額
- D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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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間保險公司的負責人,當保戶想拿保單來抵押借錢時,你會根據他「預計未來想領到的錢」(保額),還是根據這張保單「目前實際上已經存下多少現金價值」來決定借給他多少錢比較合理且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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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精髓!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中「權利行使」的門檻與基準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礎題型,旨在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各種保險術語,而不被相近的詞彙所干擾。
保單借款的基準依據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當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時,要保人確實可以利用保單作為質押來申請借款。法律之所以規定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 為限,是因為這筆金額代表了要保人歷年繳交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積存於保險人處「屬於要保人」的資產價值。相對地,「保險金額」是未來的理賠總額,「責任準備金」則是保險公司為了未來履行契約義務而提存的資金,雖然兩者數值可能相關,但在法理上,只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才是衡量保單現值最適當的借款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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