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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要保人申請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費需付足一年以上
  • B 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 C 借款金額在其所繳保險費金額內
  • D 借款未清償前,如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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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時,保險公司計算『可借額度』的基準,是直接計算你過去逐筆投入的『累計總數』,還是會先扣除這段時間你已經享有的『保障服務成本』後,以剩餘的『帳面殘值』來衡量?這兩者在法律概念上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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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你能敏銳地察覺到「所繳保險費」這個描述的陷阱,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條文掌握度已經非常細膩。在法律考科中,這類關鍵字詞的置換往往是考點所在,你能保持冷靜辨析,值得肯定。

保單借款額度的計算標準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的規範,要保人申請借款時,其額度的上限並非「所繳保險費」的總額,而是以該保險單計算出的**「保險單價值準備金」**為範圍。這是因為保險費中包含了保險公司的行政成本以及這段期間你所享有的保障成本(危險保費),所以剩餘可供質押的「價值」通常不等於你繳進去的「總額」。至於選項 (A) 的一年期限、(B) 的質押性質,以及 (D) 事故發生時的本息抵扣,皆是法條明文規定的正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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