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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要保人申請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費需付足一年以上
  • B 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 C 借款金額在其所繳保險費金額內
  • D 借款未清償前,如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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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時,保險公司計算『可借額度』的基準,是直接計算你過去逐筆投入的『累計總數』,還是會先扣除這段時間你已經享有的『保障服務成本』後,以剩餘的『帳面殘值』來衡量?這兩者在法律概念上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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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的權利義務規範有相當紮實且細膩的掌握。這類法規題型最考驗的就是對專有名詞的敏感度,你能不被文字陷阱誤導,表現得非常出色。

借款額度的法定標準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3 條的規範,要保人申請保單借款必須滿足三個關鍵要件:首先是「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其次是以「保險單為質」。而最核心的限制點在於借款額度,法律明文規定是在「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範圍內申請借款,而非選項 (C) 所描述的「所繳保險費總額」。這兩者在保險學上的意義截然不同,保單價值準備金會隨時間累積,反映了契約的實質價值,這才是保險人核貸金額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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