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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5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何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 A 要保人
  • B 被保險人
  • C 受益人
  • D 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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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的法律架構中,哪一位角色負責支付保險費並擁有該保單的『處分權』(包含解除契約或動用其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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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能準確判斷出「要保人」才是行使這項權利的主體,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中的角色職能有很清晰的認識。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的應用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理依據是**《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法律規定,只要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要保人(Proposer)就可以將保險單作為質物,在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的範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之所以是由要保人行使,是因為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的主體,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也因此擁有處分保單價值、進行保單質借的權利。請注意,這與一般《保險法》第 20 條(關於保險利益之規定)或是第 22 條(關於保費交付之規定)有所不同,在準備郵政法規時,務必精確對應到簡易人壽保險法的專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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