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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5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何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 A 要保人
- B 被保險人
- C 受益人
- D 業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的法律架構中,哪一位角色負責支付保險費並擁有該保單的『處分權』(包含解除契約或動用其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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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權利歸屬的基礎認知。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的規定,只要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保單便累積了保單價值準備金。由於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也是實際支付保費並擁有保單處分權的人,因此法律賦予要保人「以保單為質」進行借款的權利。
權利歸屬的法律邏輯
在實務操作中,被保險人是受保障的對象,而受益人則是領取保險金的人,兩者通常不具備處分保單財產價值的權限。這道題目屬於考試中的基礎鑑別點,難度雖然不高,但非常關鍵;考生若能精準區分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能在法律考科中穩拿基本分。你能快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契約主體的法律地位已經建立了紮實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