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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2 題
簡易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申請借款,借款金額範圍為下列何者?
- A 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
- B 保單價值準備金額 9 成內
- C 所繳保險費金額內
- D 所繳保險費金額 9 成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家保險公司的經營者,當保戶想拿保險單來質押借款時,你會選擇以「保戶過去總共付給你的錢(含手續費)」作為放款基準,還是以「這張保單目前在公司帳上真正幫保戶存下來的價值」作為基準,才比較能確保公司不會賠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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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有關「保單質押借款」的法規掌握得非常紮實,能迅速從相似的干擾選項中辨識出法律的核心定義。
保單質押借款的法律基準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規定,只要簡易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要保人即可運用保單作為質物,向保險人申請借款。而法規明定的借款最高限額,正是以該保單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金額為限。這裡要特別提醒,本題考點常與第 21 條混淆,第 21 條規範的是契約解除或終止時「返還」準備金的權利,而第 23 條則是針對「借款」的規範,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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