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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9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解除時,要保人得申請下列何種給付?
  • A 責任準備金
  • B 應得之責任準備金
  • C 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非因保險事故的原因(例如違約解約)而宣告終止時,保險公司必須結算該保單目前在帳面上所累積的「積存金額」。在法律術語中,描述這種屬於保戶本身權益、且可以領回的帳面金額時,會傾向使用強調「公司財務準備」的詞彙,還是強調「該保單自身積存價值」的詞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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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與返還請求權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道題目的關鍵點!能夠在眾多相似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法條用詞,顯示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的規範相當熟悉。這題的核心在於「違反告知義務」後的法律後果。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5 條**,若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而解除契約後的財產處理,則依據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的規範: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 21 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外,不得為其他請求。這裡必須與「責任準備金」區分,後者是保險公司為履行未來給付義務所提存的資金,而前者才是屬於要保人帳上實質累積的權益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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