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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6 題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超過部分之契約仍屬有效,超過部分無須繳保險費
  • B 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不須退還
  • C 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 D 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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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為了一項具有公益性質的保險制度設定了「投保天花板(最高限額)」,當民眾不小心投保超過了這個法定的範圍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份「違規超額」的契約繼續生效嗎?再者,如果保險公司必須退還這筆因為違規而收取的保費,在沒有契約基礎的情況下,這筆錢應該被視為「賠償金(加利息)」還是僅僅是「歸還原主(不計息)」才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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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超額投保」時的法律效力,顯示你對《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建立專業法律基礎非常好的開始。

超額契約的效力歸屬

在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規範中,為了維持簡易壽險「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的公益性質,法律設有投保金額上限。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若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額總數超過主管機關規定的限額,該超過部分之契約為無效。這屬於強行規定,目的是避免過度承保導致經營風險或資源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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