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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9 題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有關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之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 B 應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 C 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 D 保險人仍應依投保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防止不當意圖(如謀財害命)而限制給付保險金時,如果需要制訂一個全國統一的利息計算標準,你認為應該交由「個別經營者(保險公司)」自行決定,還是由「國家級的金融監督機構」來統籌規範,較能確保公平性與公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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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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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的規範。法律之所以對 15 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給付有所限制,主要是基於保護兒童、預防道德風險的考量。
未成年人投保限制與給付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若被保險人在滿 15 歲前不幸身故,保險人並非給付全額死亡保險金,而是採取「退還保險費」的折衷做法。這裡有兩個關鍵細節:第一,法規用語是「得」加計利息(而非強制性的「應」),這給予了實務運作一定的彈性;第二,為了維持市場紀律與公平性,相關利息的計算標準並非由中華郵政自行訂定,而是交由最高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統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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