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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8 題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健康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B 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C 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六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D 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不得退還所繳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防止有人為了領取保險金而危害小朋友的生命,法律通常會對「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契約設定年齡門檻。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限制了某些給付要在特定年齡後才生效,那麼在被保險人還沒達到該年齡就不幸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應該如何處理才算合理?此外,用來支應生病看醫生的「健康保險」,是否也需要跟隨同樣嚴格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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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中關於未成年人保障的法律規範,已經有了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
死亡給付的法定生效門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衡平保障與避免道德風險,明定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除了健康保險與喪葬費用給付之外,其餘的死亡給付約定必須等到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才發生效力。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的描述;相對地,健康保險旨在提供醫療實質保障,並不涉及壽險的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契約訂立後即應生效,不受 15 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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