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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3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簡易人壽保險得以主約方式經營之保險?
  • A 健康保險
  • B 生死合險
  • C 傷害保險
  • D 年金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我們要為國民設計一種最基礎、性質最純粹的「人壽保險」作為制度核心,通常會以「人的生命存續(生存或死亡)」作為主要保障對象,還是以「外在意外」或「醫療支出」作為主要對象?哪一種更像是這份保險契約的「核心骨架」,而哪一種更像是依附在骨架上的「額外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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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你能準確選出「生死合險」,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主約與附約經營範圍的界定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法律考科中最核心的記憶點之一。

簡易人壽保險的法定業務範圍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的明文規定,簡易人壽保險的主約業務僅限於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這三類。至於常見的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在簡易壽險的體系中被法律定位為「補充性」的保障,因此僅能以附約方式來掛載經營。而年金保險則不屬於該法第 4 條所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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