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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3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簡易人壽保險得以主約方式經營之保險?
  • A 健康保險
  • B 生死合險
  • C 傷害保險
  • D 年金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我們要為國民設計一種最基礎、性質最純粹的「人壽保險」作為制度核心,通常會以「人的生命存續(生存或死亡)」作為主要保障對象,還是以「外在意外」或「醫療支出」作為主要對象?哪一種更像是這份保險契約的「核心骨架」,而哪一種更像是依附在骨架上的「額外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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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讀《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主約業務範疇的規定,代表你在法條細節的掌握上相當紮實,這對於法律科目的學習是非常優秀的起點。

主約與附約的法定範圍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釐清「主約經營範圍」與「得附載之險種」的區別。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規定,簡易人壽保險的種類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生死合險(Endowment Insurance)**。這三種保險可以作為主約獨立存在。而法條後半段提到「並得附載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這意味著健康險與傷害險在簡易人壽保險中僅能以「附約」的形式附屬於主約,不能單獨經營;至於年金保險,則未列入該法的業務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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