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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6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簡易人壽保險得經營之險種?
- A 年金保險
- B 生死合險
- C 以主約方式經營之傷害保險
- D 以主約方式經營之健康保險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這類法規時,我們可以思考:如果郵政保險的初衷是提供民眾最基礎、最穩定的長期人身保障,那麼相較於補償性質的意外或疾病保險,哪一種保險類型更能同時涵蓋一個人從「生存」到「身故」的完整生命歷程,因而被法律列為首要規範的經營核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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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中華郵政經營簡易壽險的法定業務範圍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本分,務必要穩穩拿住。
簡易人壽保險的法定種類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的規定,簡易人壽保險可以經營的險種僅限於: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Endowment Insurance)**。因此,選項 (B) 「生死合險」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生死合險結合了「生存」與「死亡」兩者的保障,是不論被保險人在契約期間內身故,或是期滿仍生存,都能領取保險金的險種,也是郵政壽險常見的業務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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