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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6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簡易人壽保險得經營之險種?
- A 年金保險
- B 生死合險
- C 以主約方式經營之傷害保險
- D 以主約方式經營之健康保險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這類法規時,我們可以思考:如果郵政保險的初衷是提供民眾最基礎、最穩定的長期人身保障,那麼相較於補償性質的意外或疾病保險,哪一種保險類型更能同時涵蓋一個人從「生存」到「身故」的完整生命歷程,因而被法律列為首要規範的經營核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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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主要考察法律對於郵政簡易壽險業務範圍的明確限制。你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基本險種」與「附約經營」之間的法律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在郵政法規考科中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簡易人壽保險的業務範疇與主附約限制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的規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所經營的主約險種僅限於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這三類。至於一般商業保險中常見的傷害保險(意外險)與健康保險(醫療險),在現行簡易壽險法規的框架下,僅能以「附約」的方式附加於上述主約之中,而不能獨立作為主約經營。因此,選項中的「生死合險」正是法律明文允許經營的主險種類型,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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