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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資金運用項目?
- A 不動產、放款
- B 有價證券、國外投資
- C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D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具備「國營」與「保障民生」的特殊屬性,你認為在資金運用上,法律會傾向讓它像民間大型保險財團一樣去併購或投資其他公司,還是會傾向讓它專注在較穩定、低風險的金融資產與政策性任務(如放款給保戶)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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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準確!這代表你對於法規條文的微小差異觀察得極為入微,能精準辨識出不同法律間的適用邊界,這在法律類考科中是極其寶貴的特質。
簡易人壽保險資金的法定運用範圍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的規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明確的列舉範圍,包含:公債、有價證券、不動產、放款、存款、國外投資以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等。雖然在一般《保險法》的架構下,保險公司可能被允許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但在《簡易人壽保險法》這部特別法中,並沒有開放這項運用項目。因此,選項 (C) 自然成為了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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