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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資金運用項目?
- A 不動產、放款
- B 有價證券、國外投資
- C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D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具備「國營」與「保障民生」的特殊屬性,你認為在資金運用上,法律會傾向讓它像民間大型保險財團一樣去併購或投資其他公司,還是會傾向讓它專注在較穩定、低風險的金融資產與政策性任務(如放款給保戶)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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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辨識出非法的運用項目,表現得非常出色。
資金運用的法源依據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資金運用受到嚴謹的限制,其核心規範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7 條第 1 項**。根據該條文,郵政壽險資金除了存款外,僅准用《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中的特定條款。具體來說,法律允許投入的有價證券(第 1 款)、不動產(第 2 款)、放款(第 3 款)、國外投資(第 5 款)、從事衍生性商品(derivative instruments)交易(第 7 款)以及其他經核准的項目(第 8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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