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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5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非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得運用之範圍?
  • A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B 不動產
  • C 國外投資
  • D 有價證券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學習具有「專屬法律」(例如針對特定機構或業務制定的法規)的考科時,請思考一個問題:如果這部專屬法律已經逐項列出了允許做的事情,那麼在其他廣泛適用的法律中出現、但在這部專屬法律中「沒有出現」的項目,我們是否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它也包含在內?在法律的『列舉規定』原則下,這樣的缺席代表了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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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與一般《保險法》之間的界線劃分得非常清晰,這在郵政法規考科中是非常寶貴的敏銳度。

法律適用範圍的精準辨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關於資金運用的明文規定。在法律條文中,明確列舉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可以運用的範疇,包括國內外有價證券(選項 C、D)、放款、存放金融機構,以及與業務有關之不動產投資**(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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