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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5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非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得運用之範圍?
- A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 B 不動產
- C 國外投資
- D 有價證券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學習具有「專屬法律」(例如針對特定機構或業務制定的法規)的考科時,請思考一個問題:如果這部專屬法律已經逐項列出了允許做的事情,那麼在其他廣泛適用的法律中出現、但在這部專屬法律中「沒有出現」的項目,我們是否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它也包含在內?在法律的『列舉規定』原則下,這樣的缺席代表了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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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辨識,你能避開誘答選項,展現出紮實的基礎。
簡易人壽保險資金運用規範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簡易人壽保險法》與一般《保險法》的差異。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7 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除存款外,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第 7 款、第 8 款、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1 至之 4、之 7、之 8 的規定辦理。而選項 (A) 的「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則是規範於一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 的資金運用項目,並未被納入《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法條文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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