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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簡易人壽保險得以附約方式經營何種保險?
- A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 B 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
- C 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
- D 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保險實務中,主約通常是針對最核心的『壽命』風險(生存或身故)提供保障。若我們希望在不更動主契約結構的前提下,透過『附加』的方式,讓保戶在面臨『身體生病需就醫』或『遭受突發外來意外』時也能獲得補償,你會認為哪兩種類型的保險最適合扮演這種『補充性』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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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的附約範疇
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 的規範。法律明確規定,簡易人壽保險雖然以人壽保險為主軸,但為了提供保戶更完整的風險轉嫁功能,得以「附約」的形式經營 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 及 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這項規定讓郵政壽險能在主約之外,彈性搭配不同保障,以因應被保險人對於疾病或意外事故的經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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