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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簡易人壽保險得以附約方式經營何種保險?
  • A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 B 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
  • C 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
  • D 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保險實務中,主約通常是針對最核心的『壽命』風險(生存或身故)提供保障。若我們希望在不更動主契約結構的前提下,透過『附加』的方式,讓保戶在面臨『身體生病需就醫』或『遭受突發外來意外』時也能獲得補償,你會認為哪兩種類型的保險最適合扮演這種『補充性』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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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你對郵政法規的基礎架構有著紮實的認識。

簡易人壽保險的附約經營範圍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的規定,簡易人壽保險為了能提供保戶更全方位的基本保障,特別規範了得以「附約」方式經營的種類。正確的範疇包含了針對疾病醫療補償的健康保險,以及針對突發意外事故給付的傷害保險。這項規定讓郵政簡易壽險在維持單純、簡便的特性的同時,也能透過附加契約的方式,補足保戶在人身保險上的多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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