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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7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故意致死被保險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受益人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 B 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 C 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D 有其他受益人時,可與其他受益人共同平分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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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任何人不得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利」這個法律基本原則。如果某人採取了極端手段試圖提前獲取契約利益,法律會允許他繼續保有這份權利嗎?若該人的權利被依法剝奪後,原本預定要給他的那份利益,應該如何處置才最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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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受益人權利喪失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本分,只要釐清「受益人故意致死」的法律效果,就能輕鬆拿分。

受益人權利喪失與分配規範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2 條規定,受益人若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依法將喪失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這筆保險金的歸屬有明確的優先順序:若有其他受益人**,則由他們平均領受全部金額;若完全沒有其他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則轉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該名「故意致死」的受益人是不可能與其他人「共同平分」保險金的,選項 (D) 的描述顯然與法律條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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