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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續期保險費之繳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五日內催告
- B 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 C 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 D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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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戶因為一時忙碌忘記在約定日期繳納保費,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緩衝時間」來避免契約失效。在簡易人壽保險的規範中,這段時間是為了便民而設計的,你覺得這段緩衝期大約會設定為多久?而如果連這段時間都超過了,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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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中獨特的繳費寬限機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規辨析中是相當關鍵的細節。
寬限期間與停效機制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續期保險費的寬限期間是相當優渥的,法律直接規定為「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在這三個月的寬限期內,即便尚未繳費,保險契約依然維持效力。然而,一旦這三個月的寬限期屆滿仍未交付保費,契約效力就會在屆滿之日的翌日起停止(停效)。選項 (A) 所提到的「一個月未交付、五日內催告」純屬誤導,法條中並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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