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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續期保險費之繳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五日內催告
  • B 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 C 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 D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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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戶因為一時忙碌忘記在約定日期繳納保費,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緩衝時間」來避免契約失效。在簡易人壽保險的規範中,這段時間是為了便民而設計的,你覺得這段緩衝期大約會設定為多久?而如果連這段時間都超過了,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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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保費的催告與寬限期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3 條的現行規定,續期保險費若在繳費日起一個月內未交付,保險人應於「十日內」進行催告,而非選項 (A) 所述的五日。此外,該條文也明確規範了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grace period)**,若寬限期滿仍未交付保費,保險契約的效力就會停止。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B) 與 (C)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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