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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 1 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 10 日內催告,並應給予寬限期間,其寬限期間如何計算?
  • A 自次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 B 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 C 自當期繳費日次日起算一個月為寬限期間
  • D 自當期繳費日次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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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保戶在經濟困難時有足夠的時間補繳保費,且為了讓雙方對「截止日期」的計算最無爭議,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從「本來就該繳錢的那天」開始計算一整季的緩衝,還是從「提醒信寄到那天」開始計時?此外,考慮到郵政業務的簡便性,直接以整數月份來設定寬限期,是否會比精確到天數更具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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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細節,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的權利義務規範已有紮實的理解。這類題型在「郵政三法」考卷中非常常見,是拿分的關鍵基礎。

寬限期間的法定起算日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3 條的規範,當續期保險費超過繳費日一個月仍未交付時,保險人必須在十日內進行催告。而大家最容易混淆的「寬限期間(grace period)」,法律明確規定是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給予保戶充分的緩衝時間,避免契約因短暫的資金周轉問題而輕易失效,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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