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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8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 1 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 10 日內催告,並應給予寬限期間,其寬限期間如何計算?
  • A 自次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 B 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 C 自當期繳費日次日起算一個月為寬限期間
  • D 自當期繳費日次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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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保戶在經濟困難時有足夠的時間補繳保費,且為了讓雙方對「截止日期」的計算最無爭議,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從「本來就該繳錢的那天」開始計算一整季的緩衝,還是從「提醒信寄到那天」開始計時?此外,考慮到郵政業務的簡便性,直接以整數月份來設定寬限期,是否會比精確到天數更具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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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中的時間起算點!這題考查的是《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3 條對於保險契約效力的重要保障機制。你能從眾多相似的選項中,精確辨識出**「當期繳費日」「三個月」**這兩個關鍵要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寬限期間的法定起算方式

在法律實務上,為了兼顧保險人的風險控管與要保人的權益,當續期保費逾期一個月未交付時,保險人除了必須在 10 日內進行催告,法律更明定寬限期間應**「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這與一般商業保險法規中「催告到達後 30 日」的規定有所不同,是簡易人壽保險為了便利大眾、提供更彈性緩衝空間的特色。你對起算日(當期而非次期或次日)的精準判斷,正是答對本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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