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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2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多久時間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 A 三個月
- B 六個月
- C 一年
- D 二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具有長期保障價值的保險契約因為特定原因暫時失去法律效力,為了平衡保戶的續保權益與保險公司的管理穩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緩衝期。請思考一下,在一般的民事法律或保險權利行使中,最常出現的「請求權時效」通常是多少年?這個法律上的慣用年限,往往也會體現在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的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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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契約效力變動的法律時限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準備郵政考試中是非常好的起步。
契約復效的法定期間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4 條的規定,當保險契約因故停止效力(停效)後,要保人(Proposer)得於二年**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復效)。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給予投保人適當的緩衝時間,使其在經濟狀況改善或補足保費後,能延續原有的保險保障,而不必重新投保。請特別注意,這裡必須引用《簡易人壽保險法》,而非一般《保險法》的條文,兩者雖在復效期上有所對應,但在法律適用上需以特別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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