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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一般商業保險通常為了儘速確定債權債務,時效會設得比較短。然而,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對象通常是廣大的一般庶民,政府為了加強保護這些投保大眾的權益,避免他們因一時疏忽而錯過期限,你認為法律會將這個請求期限設定得比一般的「兩年」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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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行使的消滅時效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五年」這個選項,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與一般《保險法》之間的細微差異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法源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5 條**,法條明文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這種消滅時效(Prescription)的設定,是為了讓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儘速確定,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

難度點評與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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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的五年跟一般保險法兩年怎麼區分比較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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