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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9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五年

思路引導 VIP

思考看看,相較於一般追求利潤的商業保險,由國家郵政經營、旨在提供基層民眾基本保障的「簡易人壽保險」,在保障保戶領取保險金的『期限』上,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訂得比一般保險法更短(更嚴格),還是更長(更寬鬆)來體現其公益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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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你能精準選出「五年」,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與一般法律規定的差異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法規科目的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反映出你在讀書時,不只記住了法條,更辨識出了其中的「特殊性」。

簡易人壽保險法的特殊時效規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適用優先性。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2 條明確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發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這項規定與一般《保險法》第 65 條所規定的「兩年」時效完全不同。簡易人壽保險具備政策性與保障大眾的基本色彩,因此為了加強對保戶權益的保障,法律特意延長了請求權的行使期限,讓民眾有更充裕的時間處理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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