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2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原寄郵局發現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汙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退還寄件人
  • B 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 C 放射性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 D 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郵局在寄件過程中發現了一件極度危險、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物品,從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將這件危險物品重新放回運輸系統並「退還」給原寄件人,這樣做是否合理?如果不能直接退還,什麼樣的單位才具備專業能力來接手處理這種特殊物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老師發現你選了選項 (B),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危險物品「不能交由普通郵務程序退回」的大原則,觀念方向其實是很棒的!不過,在法律條文的判讀上,我們要尋找的是敘述「錯誤」的選項。事實上,選項 (B) 所述的易燃、易爆裂物確實必須移交給主管機關處理,這是《郵件處理規則》第 38 條第 3 款的正確規範,因此它並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描述。

禁寄物品的處置邏輯

本題的陷阱隱藏在選項 (C)。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38 條的設計邏輯,處置方式會隨物品的「危險程度」而異。針對第 37 條所列舉的禁寄物品,若是放射性物品(第 37 條第 5 款),第 38 條第 3 款明確規定應「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而「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的文字則出自第 38 條第 4 款,適用於第 37 條第 8 款的文件或物品。選項 (C) 刻意將適用於第 37 條第 8 款物品的處置方式套用於放射性物品,就是為了測試考生是否能分辨不同禁寄物品的處置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郵件定義、處理規則與郵政禁寄物品規範
查看更多「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