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下列何者非保險法規定之保險之意義?
- A 一方約定負擔賠償財物
- B 依保險契約簽發保險單
- C 一方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 D 以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為給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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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定義一個法律行為「是什麼」時,通常會聚焦於權利義務的對價關係(給什麼、賠什麼),還是完成這個行為的「書面手續」?如果沒有那張紙,這份保障的承諾是否依然存在於雙方的合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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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從前開法條明文可知,保險的意義在於當事人間的約定,包含一方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以及另一方以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為給付條件,約定負擔賠償財物。因此,選項中所述之一方約定負擔賠償財物、一方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以及以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為給付條件,皆完全符合保險法所規定之保險意義。至於依保險契約簽發保險單,並非前揭保險法第1條所明文定義之保險意義內容,故選項B非屬保險法規定之保險之意義,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