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8 下列何者非保險契約依法應記載之事項?
- A 保險標的物
- B 保險人之營業處所
- C 當事人之住所
- D 保險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法律在規定一份契約「必須記載」的內容時,通常是為了界定這份契約「是誰的」、「保什麼」以及「賠多少」。如果有一項資訊,它屬於該公司的公開資訊且即使不寫在契約上也能輕易查到,你認為法律還會將它列入每一份合約都「強制」要標註的法定事項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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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法定的「應記載事項」,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55 條,保險契約應記載的事項包含:當事人之姓名住所、保險標的物、保險事故、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等。「當事人住所」是為了法律送達與身分確認,而「保險人之營業處所」雖通常會印在保單上,但在法律規範中,並非「必須」記載於契約才能生效的絕對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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