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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保險契約除保險法令有規定外,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A 保險標的
  • B 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C 無效及失權原因
  • D 批註方式及變更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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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方要簽署一份保險合約時,哪些資訊是為了確立「這份保障到底保什麼、誰來保、什麼情況下合約會失效」所絕對不可或缺的核心內容?再進一步想,關於「未來如果合約要修改,具體要用什麼作業手續或行政流程來補正」這種執行細節,是否與上述的核心權利義務具有同等的法定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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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保險契約法定應記載事項的細節,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5 條的條文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展現了你細緻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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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 保險法第55條明確規範保單中必須記載的法定核心項目。
  • 載明標的、當事人姓名與住所
  • 包含保險事故、金額及保費
  • 須列出契約無效與失權原因
  • 批註變更屬程序,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 記憶技巧:標的人事時地錢,失效原因要寫全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批註方式」或「業務員姓名」等非絕對應記載事項混入法定清單中。
保險法第55條 保險契約之基本構成 受益人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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