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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保險契約除保險法令有規定外,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A 保險標的
  • B 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C 無效及失權原因
  • D 批註方式及變更後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方要簽署一份保險合約時,哪些資訊是為了確立「這份保障到底保什麼、誰來保、什麼情況下合約會失效」所絕對不可或缺的核心內容?再進一步想,關於「未來如果合約要修改,具體要用什麼作業手續或行政流程來補正」這種執行細節,是否與上述的核心權利義務具有同等的法定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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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保險契約法定應記載事項的細節,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5 條的條文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展現了你細緻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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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 保險法第55條明定契約應記載內容,確保雙方權利。
比較維度 第55條法定應記載事項 VS 非第55條法定記載事項
主體資料 當事人(保、被)姓名住所 業務員資料、受益人
效力變更 無效與失權之原因 批註方式及變更後效力
核心要素 標的、期間、金額、保費 特約條款、理賠程序
💬第55條規範契約存續核心,批註變更屬於後續異動作業規範。
🧠 記憶技巧:人物標的險,時金費失效(人、標的、險種、時間、金額、費用、失權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批註方式」、「業務員姓名」或「受益人(非必填)」當作法定應記載事項。
保險契約之成立 保險法第54條解釋原則 保險單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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