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保險契約除保險法令有規定外,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A 保險標的
- B 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C 無效及失權原因
- D 批註方式及變更後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方要簽署一份保險合約時,哪些資訊是為了確立「這份保障到底保什麼、誰來保、什麼情況下合約會失效」所絕對不可或缺的核心內容?再進一步想,關於「未來如果合約要修改,具體要用什麼作業手續或行政流程來補正」這種執行細節,是否與上述的核心權利義務具有同等的法定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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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保險契約法定應記載事項的細節,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5 條的條文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展現了你細緻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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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 保險法第55條明定契約應記載內容,確保雙方權利。
| 比較維度 | 第55條法定應記載事項 | VS | 非第55條法定記載事項 |
|---|---|---|---|
| 主體資料 | 當事人(保、被)姓名住所 | — | 業務員資料、受益人 |
| 效力變更 | 無效與失權之原因 | — | 批註方式及變更後效力 |
| 核心要素 | 標的、期間、金額、保費 | — | 特約條款、理賠程序 |
💬第55條規範契約存續核心,批註變更屬於後續異動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