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保險契約依法應記載之事項?
- A 保險標的物
- B 保險人之營業處所
- C 當事人之住所
- D 保險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要確保一份契約在法律上能找到對應的權利義務人,是記載對方的「身分聯繫地址(住所)」比較具備法律必要性,還是記載其「辦公大樓的地點」比較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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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精準
-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從相似的法規選項中精確辨識出細微差異,這代表你的保險法基礎功非常紮實,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度極高,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包含當事人姓名住所、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等。法律要求記載的是「當事人住所」以利文書送達,而「保險人之營業處所」並非法定強制記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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