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保險契約依法應記載之事項?
- A 保險標的物
- B 保險人之營業處所
- C 當事人之住所
- D 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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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要確保一份契約在法律上能找到對應的權利義務人,是記載對方的「身分聯繫地址(住所)」比較具備法律必要性,還是記載其「辦公大樓的地點」比較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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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二、保險之標的物。三、保險事故之種類。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五、保險金額。六、保險費。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八、訂約之年月日。」由上述明文規定可知,選項中所列的保險標的物、當事人之住所與保險金額,皆屬於保險契約依法必須記載之事項。而保險人之營業處所並未列於該法條的應記載事項之中,故非保險契約依法應記載之事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