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中,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保險費支付方式
- B 保險金額
- C 保險標的物
- D 保險事故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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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建立一份法律契約時,有哪些資訊是為了界定『保障的範圍與價值』而絕對不可或缺的?相對地,有哪些資訊僅屬於『履行義務時的操作方式』,即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必須寫入契約,也不會影響這份保障的本質與有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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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之法定應記載事項。依據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二、保險之標的物。三、保險事故之種類。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五、保險金額。六、保險費。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八、訂約之年月日。」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選項中的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物以及保險事故之種類,皆屬於保險契約中明文規範必須記載的事項。然而,法條第六款僅規定應記載「保險費」,並未強制要求記載「保險費支付方式」,因此保險費支付方式不屬於保險法第55條所列之應記載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