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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下列事項,何者不是應記載事項?
  • A 保險標的物
  • B 保險事故之種類
  • C 保險利益
  • D 保險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簽署一份保險合約時,有些資訊是用來界定『權利義務的範圍』(例如:保什麼、賠多少),而有些概念則是整份契約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或靈魂』。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將一個『契約存在的根本前提』列為必須逐項記載的細節,還是將那些『隨個案變動的具體條款內容』列入法條規定的記載項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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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夠精準區分法規中的細微差別,表現得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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