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下列事項,何者不是應記載事項?
- A 保險標的物
- B 保險事故之種類
- C 保險利益
- D 保險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簽署一份保險合約時,有些資訊是用來界定『權利義務的範圍』(例如:保什麼、賠多少),而有些概念則是整份契約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或靈魂』。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將一個『契約存在的根本前提』列為必須逐項記載的細節,還是將那些『隨個案變動的具體條款內容』列入法條規定的記載項目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