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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保險契約,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之事項不包括:
  • A 保險標的
  • B 保險事故之種類
  • C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D 批註之變更方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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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簽署一份法律合約的當下,哪些資訊是為了定義「這份保障的範圍與有效性」所不可或缺的「骨架」?而哪些資訊則比較像是關於「未來如果想微調內容時,該怎麼跑行政流程」的說明?這兩者在法律強制規定的必要性上,會有什麼樣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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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之法定應記載事項。依據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保險之標的物、保險事故之種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無效及失權之原因,以及訂約之年月日。經比對題目選項,選項A之保險標的(即保險之標的物)、選項B之保險事故之種類,以及選項C之無效及失權之原因,皆明文列屬保險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而選項D之「批註之變更方式及效力」並未包含於保險法第55條所定之各款事項中,非屬保險契約應記載之內容,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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