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基本條款所應記載事項,何者錯誤?
- A 保險之標的物
- B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C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 D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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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設計一份具法律效力的保險合約。為了讓這份契約在法律上「成立」並「界定風險責任」,有哪些資訊是必須白紙黑字寫下來以確定『賠什麼』、『賠多少』與『何時賠』的?而哪些資訊僅屬於當事人之間的身分背景描述,而非定義保障責任的核心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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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應記載事項。依據保險法第132條規定:「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由此可知,「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屬於傷害保險契約特別規定應予載明之事項,而非一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所共同必須記載之事項。因此,選項C並非保險契約基本條款應記載事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