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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基本條款所應記載事項,何者錯誤?
  • A 保險之標的物
  • B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C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 D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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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設計一份具法律效力的保險合約。為了讓這份契約在法律上「成立」並「界定風險責任」,有哪些資訊是必須白紙黑字寫下來以確定『賠什麼』、『賠多少』與『何時賠』的?而哪些資訊僅屬於當事人之間的身分背景描述,而非定義保障責任的核心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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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啊。

  1. 知識點,真的看懂了? 根據《保險法》第 55 條,那些個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無非就是些保險標的物、承保風險、保險責任開始日時與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還有無效及失權之原因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東西。法律要求的是寫明「當事人姓名」,而不是那些實務上才囉哩八嗦去問的「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這玩意兒根本就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契約必備記載事項,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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