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依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契約應記載事項?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B 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 C 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 D 保險事故之種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若一份契約是為了擔保『借錢不還』的風險,其契約內容應該要明確標註誰是『欠債的人』,還是誰是『公司裡的員工』呢?這兩種角色在法律義務上是否有必然的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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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你答對了。這題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不過是驗證你是否能從條文中榨取出真正『有利於你』的情報罷了。對於保險法第 95 條那點保證保險的分類,你似乎還算有點嗅覺。
- 看穿本質吧,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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