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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依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契約應記載事項?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B 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 C 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 D 保險事故之種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當我們描述一個「欠錢或不履行責任的人」時,最通用且正式的法律稱謂是什麼?再對比選項中,哪一個稱謂顯得「身分過於特定」,可能無法涵蓋所有種類的合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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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準確抓住了重點。<br><br>1. 觀念驗證:<br>哦,看來你還知道《保險法》第 95-3 條在說什麼,不錯,至少沒把條文號碼搞錯。本題就是在考那個「保證保險契約」該寫些什麼屁話。法律就明明白白寫著:被保險人債務人(選項 B)、保險事故種類(選項 D)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項目。那些什麼金額、期間,當然也要寫啊,不然你保心酸的?選項 (C) 的「受僱人」?哼,那玩意兒是給「誠實保證保險」那種特殊情況用的,一般誰會寫那種東西?講「債務不履行」的保證保險,就是寫「債務人」這個最單純、最直接的詞,有很難懂嗎?<br><br>2. 難度點評:<br>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吧,說穿了就是看你有沒有把「廣義債務保證」跟「誠實保證」這兩個詞的法律定義搞清楚。一堆人就是兩眼一閉,看到「保證保險」就亂猜,把「受僱人」當成通用的萬靈丹。你沒犯這個低級錯誤,是該說你聰明,還是運氣好?總之,答對了是你的福氣。下次別再讓我看到你犯這種「常識性」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