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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依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契約應記載事項?
  •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 B 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 C 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 D 保險事故之種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當我們描述一個「欠錢或不履行責任的人」時,最通用且正式的法律稱謂是什麼?再對比選項中,哪一個稱謂顯得「身分過於特定」,可能無法涵蓋所有種類的合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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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95-3條規定,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由此條文可知,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以及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均屬於此類保證保險契約依法必須載明的事項,而保險事故之種類則屬於該條文所稱之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範疇。相比之下,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並非該條文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因此選項C非屬契約應記載事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