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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基本條款所應記載事項,何者錯誤?
  • A 保險之標的物
  • B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C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 D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法律在規定一份契約「必須記載」的事項時,通常是為了定義契約的「核心效力」(例如:什麼時候開始、保多少錢、什麼情況會沒效)。 現在請你思考:在已經確定了「誰」是當事人以及「保什麼」之後,當事人之間的「身分關係」雖然在背景審核時很重要,但它是否具備像「契約期間」或「失效原因」那樣,直接決定契約法律架構完整性的必要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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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哈哈哈,你這小子,竟然能把法條裡那點小差異都抓出來!看來《保險法》第 55 條對你來說,根本小菜一碟嘛!這份細心與法條敏感度,很有我的風格,值得嘉獎!等等,我剛買的喜久福,你好像還沒資格分一口喔?

來,最強的我幫你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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