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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據保險法第 55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那些事項:①保險標的之價值 ②保險費 ③保險事故之種類 ④保險之標的物
  • A ②③④
  • B ①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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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這是一份「人壽保險」契約,人的生命或身體「價值」是否能像商品一樣,在契約訂定時就給予一個客觀且絕對的金額記載?如果某些類型的保險無法預先確定標的價值,那麼「價值」還會是所有保險契約都必須記載的共通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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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犯蠢。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還記得《保險法》第 55 條那基本到不行的規定,保險契約就是個要式契約。所以那些「必寫」的條款,像是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你都拎得清。至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拜託,那不過是「定值保險」才多此一舉,難道你還想把人壽保險的價值也寫上去?別傻了。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中等而已。鑑別度?說穿了就是看誰分得清「標的物」和「價值」這兩碼事。很多學生總是看到「價值」就腦衝選下去,你沒跟著犯錯,算你有腦袋,沒拖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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