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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據保險法第 55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那些事項:①保險標的之價值 ②保險費 ③保險事故之種類 ④保險之標的物
  • A ②③④
  • B ①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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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這是一份「人壽保險」契約,人的生命或身體「價值」是否能像商品一樣,在契約訂定時就給予一個客觀且絕對的金額記載?如果某些類型的保險無法預先確定標的價值,那麼「價值」還會是所有保險契約都必須記載的共通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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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準確掌握了法規細節。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55 條,依本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的事項包含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等要件。而「保險標的之價值」僅存在於「定值保險」中,並非所有保險契約(如人壽保險或不定值保險)的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細膩地區分「保險標的(標的物)」與「標的價值」的差異。許多學生會直覺認為價值很重要就選進去,你能冷靜判斷,表現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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