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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財產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應負如何賠償之責?
  • A 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按責任比例分擔損失
  • B 僅需部分賠償
  • C 應全額賠償
  • D 不負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保險契約中,如果保險公司是基於你承諾會「做好特定的安全防護」才願意承擔風險,那麼當你主動打破這個承諾並直接導致損害發生時,從契約的公平性與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來看,原本的補償責任還應該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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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確掌握了財產保險中「約定義務」的核心法律重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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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險保護義務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約定保護責任,保險人得不負賠償責任。

🔗 違反保護義務免責流程

  1. 1 約定義務 — 契約明訂對標的物之保護責任
  2. 2 疏於履行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保護之責
  3. 3 損失發生 — 因未盡責任導致保險標的受損
  4. 4 拒絕賠償 — 保險人依法不負損失賠償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此規範為保險契約中的特約條款效力之具體展現。
🧠 記憶技巧:約定保護沒做到,保險公司不給鈔。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部分賠償』或『按比例分擔』,法律規定在此情境下為不負賠償責任。
特約條款 告知義務 危險增加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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