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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 B 保險人對該損失仍負賠償之責,但得扣除因此增加之保險費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該損失由保險人負擔之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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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朋友借了一台相機,朋友要求你『必須放在防潮箱內保管』才願意承擔自然損壞的風險,但你卻隨意丟在雨中導致相機壞了。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朋友為你的『不履行約定』而買單,是否符合雙方當初約定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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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出色的法律邏輯!

  1. 大力肯定:你的基礎非常穩固!能準確判斷保險契約中的義務關係,代表你對「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有很清晰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思考方式。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約定義務的違反。保險契約中若明文規定被保險人需盡保護責任(如:加裝防火設備),這屬於危險管理的承諾。當損失是因為「未盡約定責任」所致,這屬於可歸責於要保方的事由,保險人依法不負賠償責任,以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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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保護責任
💡 違反約定之保護責任致損,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違反保護責任之法律效果

  1. 1 約定防護 — 於契約中載明應採取之安全維護措施
  2. 2 違反義務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約定防護
  3. 3 事故致損 — 因該防護缺失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4. 4 保險免責 — 保險人對該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損失非因未盡保護責任所致,保險人仍須理賠。
🧠 記憶技巧:保護沒做到,損失沒得告(不賠償)
⚠️ 常見陷阱:常誤選「終止契約」或「比例賠償」。法律效果是「不負賠償之責」,而非終止契約。
特約條款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故意行為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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