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 B 保險人對該損失仍負賠償之責,但得扣除因此增加之保險費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該損失由保險人負擔之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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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朋友借了一台相機,朋友要求你『必須放在防潮箱內保管』才願意承擔自然損壞的風險,但你卻隨意丟在雨中導致相機壞了。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朋友為你的『不履行約定』而買單,是否符合雙方當初約定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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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Exclusion of liability)」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精準。
保險標的保護責任與法源依據
在保險法規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盡到約定的注意義務。根據保險法第98條第1項之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約定」二字,當雙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了特定的保護義務(例如:倉庫必須裝設合適的消防噴淋系統),而當事人卻未履行,導致損害發生時,保險人依法得以主張對該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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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保護責任
💡 違反約定之保護責任致損,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違反保護責任之法律效果
- 1 約定防護 — 於契約中載明應採取之安全維護措施
- 2 違反義務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約定防護
- 3 事故致損 — 因該防護缺失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 4 保險免責 — 保險人對該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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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損失非因未盡保護責任所致,保險人仍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