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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保險契約對於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之危險增加者,不適用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 B 保險人對於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之損害,於保險人之受益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 C 對於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危險事故發生者,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 D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保險標的滅失者,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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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被保險人今天做了一件『對保險公司有極大好處』的事情(例如減少了巨額理賠),但這個舉動在當下意外增加了一點點小風險。從法理的公平性與獎勵機制來看,我們應該讓被保險人因為這個『善意舉動』,反而背負更沉重的告知義務負擔嗎?還是應該給予適度的寬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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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這個法律例外,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危險增加」的細節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選擇 (A) 完全正確,展現了你對保險契約中誠信原則與例外情況的敏銳度。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

根據 《保險法》第 61 條 的規定,若危險增加是為了「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或「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此時將不適用第 59 條關於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這項規定的立法初衷,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在緊急情況下採取保護措施(例如為避免火災擴大而搬移投保貨物),而不必擔心因危險增加未通知而導致契約失效。同時,該條文也明定即便因此導致損害發生,保險人仍應負擔賠償責任,確保被保險人的善意行為不至於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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