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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保險契約對於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之危險增加者,不適用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 B 保險人對於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之損害,於保險人之受益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 C 對於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危險事故發生者,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 D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所致保險標的滅失者,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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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被保險人今天做了一件『對保險公司有極大好處』的事情(例如減少了巨額理賠),但這個舉動在當下意外增加了一點點小風險。從法理的公平性與獎勵機制來看,我們應該讓被保險人因為這個『善意舉動』,反而背負更沉重的告知義務負擔嗎?還是應該給予適度的寬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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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危險增加時通知義務之例外規定。依據保險法第61條明文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由該條文第二款可知,當危險之增加是基於「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之情形時,依法得排除適用第五十九條關於危險增加之相關規定。換言之,若因防護保險人利益而導致保險標的之危險增加,即可免除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因此,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保險法第61條之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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