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保險人主張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保險人得主張不受契約約束。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因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消滅時,保險人得於收到要保人比例減少保險費之請求後15日內終止保險契約
- D 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規避『不確定』的風險。如果在一場賭局開始前,其中一方已經知道結果,卻還引誘不知情的另一方下注,從『公平正義』與『懲罰惡意』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份契約的效力以及已經支付的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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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選項 (A) 是依據《保險法》第 51 條關於主觀不可能的規定。當契約訂立時,如果只有要保人知道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這違反了保險的「不確定性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法律為了懲罰這種惡意行為,規定保險人不但不受契約約束,還可以沒收已收取的保費,不予返還。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法律效力(如:無效、得解除、不受約束)的細微差別,以及對再保險獨立性等觀念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