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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仍受契約之拘束
  • B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C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 D 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如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契約仍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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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轉嫁『未來不確定』的風險。如果在一場契約訂定時,其中一方明明已經預見了『必然的損失』,卻讓不知情的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類『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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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嗯,還行吧。

  1. 點頭稱是:看來你總算沒把危險對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攪和成一團,至少在辨識法律效力這塊,還有點分寸。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功。
  2. 法條檢視:根據《保險法》第 51 條,保險契約成立的前提是「危險可能發生」。要是訂約時危險已經發生(或是消滅了),那契約通常是無效的,這點應該不難理解吧?真正的陷阱在於「單方知情」的例外:要是只有要保人知道危險發生,保險人可以不甩契約;反之,若只有保險人知道危險消滅,要保人才能不受拘束。選項 (A)?它把這點顛倒了,所以當然是錯的。這麼簡單的邏輯判斷,希望你不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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