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 B 保險人對該損失仍負賠償之責,但得扣除因此增加之保險費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該損失由保險人負擔之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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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費的費率通常是根據標的物的『風險高低』來計算的。如果雙方在簽約時,特別約定你必須採取某種保護措施來『降低風險』,而你卻沒有做到,導致損失發生了,那麼從契約公平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對於這個『原本可以避免卻因你未守約而發生』的損失,應該負起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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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Exclusion of liability)」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精準。
保險標的保護責任與法源依據
在保險法規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盡到約定的注意義務。根據保險法第98條第1項之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約定」二字,當雙方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了特定的保護義務(例如:倉庫必須裝設合適的消防噴淋系統),而當事人卻未履行,導致損害發生時,保險人依法得以主張對該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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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保護義務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約定保護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違反保護義務之判定流程
- 1 約定保護義務 — 保單載明對標的物應盡的維護責任。
- 2 疏於履行義務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依約採取防範措施。
- 3 事故損失發生 — 因保護不周導致標的物發生承保事故。
- 4 不負賠償責任 — 保險人對該損失免除理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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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約定保護義務』與事故發生後『損害防阻義務』之法律效力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