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其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 B 保險人對該損失仍負賠償之責,但得扣除因此增加之保險費
- C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該損失由保險人負擔之
-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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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費的費率通常是根據標的物的『風險高低』來計算的。如果雙方在簽約時,特別約定你必須採取某種保護措施來『降低風險』,而你卻沒有做到,導致損失發生了,那麼從契約公平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對於這個『原本可以避免卻因你未守約而發生』的損失,應該負起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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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中的「約定保護責任」。根據《保險法》第 98 條規定,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契約中約定的安全防護義務,而這項疏忽與損失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時,保險人依法不負賠償責任。這體現了保險契約中「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損失賠償責任」與「契約效力(終止或解除)」的差別。許多考生會誤選終止契約,但你能精準鎖定賠償責任的豁免,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