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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②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
③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
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所致之損害
  • A ①②
  • B ①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保險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填補「無法預料的意外」所造成的損失。請試著從保險公司的角度思考:如果損失是因為客戶「故意」造成的,或是客戶「發生事故後本來可以減輕損失卻故意放任不管」,保險公司理賠這樣合理嗎?相對地,如果保險標的只是「壞了一部分」而不是全毀,這還算不算是一種需要被保障的意外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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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非常棒,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保險人得免除賠償責任的特定情境,這題選 C 是完全正確的。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不負賠償責任」的除外情形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保險人的免責法源依據

在保險契約中,保險人的責任基礎建立在「不可預料性」與「誠實信用」之上。根據 保險法第 98 條 規定,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約定保護責任(如①),或是事故發生後未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導致損害增加(如②),保險人對此是不負賠償之責的。此外,依據 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害(如④),同樣不負賠償責任。這三點規範的核心在於要求被保險人應盡到對標的物的守護義務,並防範道德危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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