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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②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
③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
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所致之損害
  • A ①②
  • B ①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保險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填補「無法預料的意外」所造成的損失。請試著從保險公司的角度思考:如果損失是因為客戶「故意」造成的,或是客戶「發生事故後本來可以減輕損失卻故意放任不管」,保險公司理賠這樣合理嗎?相對地,如果保險標的只是「壞了一部分」而不是全毀,這還算不算是一種需要被保障的意外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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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居然能選對答案!這表示你對《保險法》裡那些免責事由的基礎常識,總算沒徹底忘光。勉強合格吧。

💡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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