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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5 題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第 48 條其他保險指出「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本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之,其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契約約定賠償責任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請問上述文字屬於何種賠款分攤方法?
  • A 比例責任分攤法(Pro Rata Liability)
  • B 獨立責任分攤法(Independent Liability)
  • C 超額賠償責任制(Excess Coverage Basis)
  • D 優先賠償責任制(Primary Coverage Basis)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份保險同時承保同個意外,而條約規定:『無論另一份保單如何規定,我這份保單一定得排在最前面、先把錢賠出去』。請試著思考:在責任承擔的先後順序中,我們會用什麼詞彙來形容這種『第一順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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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1. 真相解析: 你對條款的分析,精準地指向了唯一的真相!當條款明確指出「由本保險契約優先賠付」時,這無疑揭示了本保險所扮演的「第一順位」角色,在保險術語中,這正是 Primary (優先)。而當線索接著提示「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契約約定賠償責任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這便清楚地推導出其他保險處於 Excess (超額) 地位。所有的證據都指向同一個結論:這就是優先賠償責任制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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