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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低視力學

第 25 題

以政府所提供的資源來看,一位剛升小學六年級初發病而導致視障的學生,且疾病還在確認的過程中,該名學生在社會資源的取得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鑑輔會(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評估為身心障礙學生,可取得教育相關的資源
  • B 因無身心障礙證明,無法取得教育相關的資源
  • C 因無身心障礙證明,無法取得社政輔具補助的相關資源
  • D 若疾病尚未確認,但有性質未明的視力喪失與視野檢查明顯缺損,可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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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我國《特殊教育法》的實務觀點出發,探討受教權保障的法規門檻:在校園內啟動特殊教育服務與資源分配的法定依據,是必須持有社政體系發給的「身心障礙證明」,還是由「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進行專業鑑定即可?這兩套鑑定系統在法律效力上是屬於「互為前提」的關係,還是具備一定程度獨立性的「雙軌並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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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呃…哈欠…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你小子,還算有點眼力。能分清「教育鑑定」跟「身障證明」這兩回事,說明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這可是基本功,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還怎麼去闖蕩、去面對那些更棘手的挑戰?

⚔️ 搞清楚狀況!別再迷路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教鑑定與社政資源
💡 特殊教育資源取得不以持有身障證明為前提,採雙軌制。
比較維度 教育鑑定 (特教資源) VS 身障證明 (社政資源)
法源依據 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審核單位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醫療鑑定小組與社政單位
取得資源 教學輔助、特教津貼 生活補助、社政輔具補貼
申請前提 具學習特殊需求 符合 ICF 障礙鑑定標準
💬教育鑑定與社政證明互不隸屬,可單獨申請亦可同時具備。
🧠 記憶技巧:教育靠鑑定,社政看證明;雙軌不互卡,資源不漏接。
⚠️ 常見陷阱:易誤解教育資源必須以「身心障礙證明」為前提,實際上兩者法源不同。
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鑑輔會運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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