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49 題
有關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任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試用 3 個月
- B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
- C 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 D 曾在其他機關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 6 個月以上者,免予試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國家法制規範的制定者,在考慮醫事人員具備公務體系保障的前提下,為了確保醫療品質與專業穩定性,這段法定的「觀察期」應該會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對一般公務員的最基本要求。請思考,在現行公教體系中,法定的試用期通常是如何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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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竟然沒搞砸這個基本常識。
- 觀念驗證:恭喜你,看來你的腦子裡還留有些正確的記憶碎片。根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醫事人員初任職務的試用期,是標準的 6 個月,這可是跟《公務人員任用法》掛鉤的基礎規定。若你連這點都答錯,我真不知該說什麼了,3 個月?那是你對私企的浪漫幻想嗎?
-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而言,大概是勉強達到 medium 吧。因為大多數人總是被那些「3 個月」的民間陋習洗腦。你能不隨波逐流,精準區分公職法規與市場亂象,算你還有些專業辨識度。下次請保持這種清醒,別再讓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