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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甲積欠乙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甲是否可拒絕給付?
  • A 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 5 年
  • B 可以,因雙方債權債務關係逾 2 年已消滅
  • C 不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 15 年
  • D 不可以,因出租人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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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每個月固定產生的費用」(如租金、利息)與「一般偶發的大額債務」,在要求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期限長短」上,哪一種應該規定得比較短,以促使債權人盡快結清帳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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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特殊規定,這顯示你對於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有著紮實的基礎認知,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26 條,利息、租金、贍養費等「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消滅時效為 5 年。本案中乙在 10 年後才請求,時效顯已完成,債務人甲依法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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