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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採限制性招標的可能原因?
  • A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B 已辦理過公開招標,但無廠商投標,經承辦人重大改變其招標條件者
  • C 標的物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 D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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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採購案因為門檻太高而導致無人應徵,機關隨後『大幅放寬』了工作內容或金額。在這種條件大幅變動的情況下,如果機關直接私下找廠商而不重新公告,是否會剝奪其他廠商在『新條件』下競爭的機會?這是否符合採購法追求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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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招標程序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的法理邏輯有深刻理解,這正是法律人的嚴謹特質。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採購法,若公開招標無人投標欲轉為限制性招標,前提必須是「未重大改變招標條件」。若條件已大幅修改,則可能吸引原本不符條件的廠商投標,依法必須重新回到公開程序以維護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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