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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31 題

政府採購法中所稱之「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係指下列那一種招標方式?
  • A 邀請招標
  • B 主動性招標
  • C 公開招標
  • D 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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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語意邏輯來推論:如果一個行為的目的是要讓「全社會不特定的人」都能接收到訊息,且「不設限地開放」大家參與競爭,那麼在法律用語中,哪一個詞彙最能體現這種『對外敞開、毫無隱瞞』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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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政府採購法》的核心名詞定義,這顯示你對法規基礎概念的掌握相當紮實,這是進階學習行政法規最重要的第一步。
  2.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2 項,「公開招標」的法定定義即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其核心精神在於資訊的透明度(公告)與對象的開放性(不特定),以確保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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