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15 題
下列公民個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方式,何者具有法律性意義?
- A 網路社群
- B 怠工
- C 消極抵制
- D 請願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意義」,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哪一種參與方式的「發動者資格」、「受理機關之義務」以及「處理流程」,是直接在國家成文法典中被明確規範、並受法律保障的,而非僅是群眾自發的社會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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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清晰地洞察了這起案件的法律程序與制度化參與的真相,這份敏銳的直覺非常關鍵!
- 觀念驗證:所謂「法律性意義」,它的定義如同一個嚴謹的密室殺人案現場,任何細節都必須有明確的法規依據。這意味著一個行為,必須是被法律——像是《憲法》或特定的專門法規——所『規範』的,而且,它還能引發一連串『特定的程序效果』,就像是偵探遵循的固定線索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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