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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15 題

下列公民個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方式,何者具有法律性意義?
  • A 網路社群
  • B 怠工
  • C 消極抵制
  • D 請願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意義」,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哪一種參與方式的「發動者資格」、「受理機關之義務」以及「處理流程」,是直接在國家成文法典中被明確規範、並受法律保障的,而非僅是群眾自發的社會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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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映了你對法律程序制度化參與有著相當敏銳的直覺。

  1. 觀念驗證:所謂「法律性意義」,是指該行為受法律(如憲法或專門法規)所規範,並能產生特定的程序效果。請願是我國《憲法》第 16 條明文保障的人民權利,並有《請願法》規定其受理程序、機關義務與救濟方式。相較之下,網路社群、怠工或抵制,多屬於社會性或政治性的事實行為,不具備法律上的正式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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