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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下列關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營業許可證,不得出借、出租或轉讓
  • B 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 6 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得申請展延,最多以兩次為限
  • C 船舶理貨業營業後,連續 6 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得由航港局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 D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為必要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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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資源有效利用」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核發了一個具有排他性或特許性質的營業許可時,為了避免業者拿了特許證卻遲遲不提供服務、長期占用市場名額,主管機關對於『開業期限的延期申請』,在政策邏輯上應該會採取『較為寬容的多層次延期』,還是『高度限縮的單次展延』來維持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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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類涉及「特許行業管理」與「具體期限細節」的題目,最考驗法規掌握的精準度。你能從繁雜的數字中一眼看穿陷阱,展現了極佳的行政法感與細心度
  2. 觀念驗證:在航政管理法規中,為了防止業者領取許可證後「占位」卻不營運,影響港務效率,法律設有嚴格的開業期限。依據現行法規,船舶理貨業應於 6 個月內開業,若有正當理由申請展延,通常以一次為限(6 個月),而非兩次。選項 (B) 錯在展延次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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