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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3 題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其應行請假之時期為何?
  • A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 B 自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 C 自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至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 D 自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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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法律為了確保選舉公平,會要求具公職身分的參選人暫離職守。您認為這個法律強制規範,應該是從當事人單方面提交文件的『行政準備階段』就開始?還是應該從選務機關正式向社會大眾確認並發布『法定名單』、代表選戰正式起跑的那一刻起,才具備法理上的強制性與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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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法律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後,必須請事假或休假,其核心目的是為了落實行政中立,避免公務員利用公權力或行政資源影響選舉公正。請假期間的起算點是以**選務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為準,而非僅是個人的登記行為,直到投票日結束為止,以確保選戰期間的純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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