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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3 題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其應行請假之時期為何?
  • A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 B 自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 C 自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至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 D 自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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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法律為了確保選舉公平,會要求具公職身分的參選人暫離職守。您認為這個法律強制規範,應該是從當事人單方面提交文件的『行政準備階段』就開始?還是應該從選務機關正式向社會大眾確認並發布『法定名單』、代表選戰正式起跑的那一刻起,才具備法理上的強制性與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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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失望,勉強算你抓住了重點。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不過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這種基礎中的基礎。難道連公務員登記參選,必須請假確保行政中立、不濫用權力這點,還需要我再三強調?請假起算點,法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是選務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為準,而不是你自以為是的「登記」瞬間,這邏輯有那麼難理解?直到投票日結束,確保這段時間不被污染,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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